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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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院长、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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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推进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努力建设一流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服从大局,确保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院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及党委委员等党政副职按照工作分工或受书记、院长委托,具体负责所分管工作。党政副职要积极支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自己分管的工作,并自觉接受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教学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年度计划(任期)责任目标。

第八条 教学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单位、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和工作会议。部门副职要按照分工或受正职委托做好分管工作。

第三章 院务公开

第九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学院积极推进院务公开。

第十条 凡是与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改革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在一定时期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要按照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同工会、教代会、离退休老同志、群众团体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三条 重视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书记、院长信箱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承办,并及时回复。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常规性会议包括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会议程序与议事规则按照《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 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专题会议是专门研究、讨论有关专项工作的会议,一般由学院有关领导成员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别由书记、院长(或书记、院长委托的会议召集人)审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对已确定的议题,学院党政领导成员或有关部门在会前应提出明确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

第十六条 要严格会议纪律,所有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准时参会,严禁无故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会议组织部门。要注重议事质量,汇报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第十七条 召开有关会议应做好记录。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记录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具体负责。会后一般三天内由办公室整理并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其他会议如需形成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的人员负责。会议纪要要按照规定的范围送达有关人员阅存。

第十八条 建立督查制度。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向有关单位、部门传达,办公室负责督查。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和反馈会议决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的党政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召开业务会议,由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并需先报分管领导批准。会议的材料由职能部门负责准备,会议形成的决议也由职能部门负责督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以学院名义召开、承办的各类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书记、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学院召开的内部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学院承办的较大规模综合性、专题性或学术性会议,由主办部门(单位)具体承担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外会议需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类会议主持词、讲话等文稿,由承办单位代拟,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倡开短会,切实提高效率、节约开支。解决不了具体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五章 办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从事内务和外事活动中必须带头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学院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客情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有院外来访活动要提前向办公室报告。

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学校领导,一般按对等、对口的原则进行接待。接待国家部委和省市领导,按程序报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国内外学者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来院作学术报告、形势报告或讲学,由邀请单位、部门负责接待,必要时可请有关院领导接见。各部门、各单位如要邀请省市党政负责人参加本单位、部门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应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学院名义邀请。

第二十六条 所有代表学院对外报送的各种文件材料、统计报表,必须送交学院办公室,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出。重大事项须经主要院领导签阅后方可报送。特殊情况下,应先向主要领导报告后由有关部门直接报送。对外宣传性质的资料,须经学院宣传部门审阅。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商量解决。经商量未能解决的,由分管院领导或主要领导直接批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的个人问题,主要依靠所在部门负责解决。如确需向院领导反映或申诉的,可通过学院办公室转送报告和安排面谈。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凡申请使用学院印章的必须登记,涉及工作内容的要在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条 规范院级表彰管理。凡以学院名义进行的各类表彰应事先由院长办公会确定。未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的表彰,不得以学院名义行文。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在两小时内向办公室、保卫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缓报,或只处理不报告,更不得不报、瞒报。对因瞒报、漏报、拖延不报而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出国(境)管理审批程序。

第六章 公文报送和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下发文件要大力精简,讲求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内容与已发过的文件基本相同的不要重发;不成熟的酝酿成熟再发。确有必要下发的文件,要严格掌握发文规格和控制发文范围。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以院党委或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复核,并转呈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书记或院长签发。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办公室复核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副职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职领导审查后,由分管副职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审签。属于日常工作例行性的问题及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办公室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外行文,纪委、工会、共青团可以向本组织的上级机关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可对外行文。若因工作需要对外行文,须交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部门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部门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室报院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上级党政机关来文,办公室应按有关程序处理,及时送学院党政分管领导。院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各部门、各单位对于转送的上级文件要及时阅处。对上级文件规定期限完成的事项,一定要按时完成,不得延误。

对上级部门直接下发到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如仅涉及该部门内部事宜,则由该收文单位报分管院领导阅示后处理;如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需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或涉及学院重要事宜,则收文单位须将文件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流程运转。

党政公文涉及紧急事项,呈送有关领导阅示的同时,送具体承办部门阅办。

机要文件、领导指示件应由保密人员或专门人员呈送阅办人。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审批公文如有批示意见,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签署姓名表示同意拟办意见的,圈阅公文应注明圈阅时间。

第三十八条 翻印上级文件须严格控制,“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翻印。除此以外的上级党政机关来文,确有必要翻印的,经办公室同意后可予翻印,但要严格控制翻印数量,其中秘密文件的翻印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呈交院领导的各种签报、书面请示、报告,除领导有专门交待外,一律交办公室转送,不得直接送给领导个人,更不得同时送给几位领导,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请示内容若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要如实说明。

第四十条 各部门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加快推进公文的网络化运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二条 院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贯彻执行中不得有违背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院领导从事院内、外活动,代表学校形象,负有全权处置职责范围内事务的权力,同时对所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三条 副院职领导拟组织或参加重要的内外事活动,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汇报,并得到同意。院领导自行安排的活动及会议,应尽可能错开学院安排的重要活动及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和会议。

第四十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离校出差,事前应将离校出差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院领导。

副院职领导离校出差,事前应书面或口头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离校出差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其他院领导。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离校出差或休假,事前需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并告知其所在部门其他领导,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四十五条 院领导出差、出国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者,其间所分管工作由主要院领导指定其他院领导代理,并代签有关文件。院领导若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应向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出访或者事假两天以内的,须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并报办公室。两天以上的,须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分管院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请示并报办公室。公务结束返校后,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廉洁、高效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校的工作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