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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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院长、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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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林院〔2013〕46号

关于印发《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办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教学运行经费二级管理办法》、《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等四个财务管理文件的修改意见已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办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教学运行经费二级管理办法

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6月8日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

附件1: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事业经费使用的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的建设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指学院为履行教学职能,实现事业发展而取得的省级财政补助收入、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各类财政专项(项目)资金、社会捐助收入以及院办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第二条 经费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首先保证正常的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学生助学金等人员经费和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必须的经费支出。

2、坚持厉行节约。在千方百计增加各项预算收入的同时,严格控制行政经常性经费支出。

3、坚持科学发展。在确保日常必需的运行经费支出的前提下,适度安排学院发展建设专项经费,持续提高学院的办学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4、坚持责、权、利相一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承担主要教育教学和管理任务的系部以及具备条件的教辅单位实行二级预算管理,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统一。

5、坚持量入为出。支出预算应在学院年度收入预算的总额内统筹安排,做到适度从紧,留有余地。同时安排相应的化解债务资金,逐年减轻学院的债务。

第三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的业务经费。

第四条 经费支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支出预算管理、支付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经费支出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日常支付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院内各类经费的收支进行监督,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对各系及部门、企业的收入与支出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按用途分八大类:

1、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费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以及按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医保金、福利费。

2、行政运行经费。包括维持学院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和行政处室办公费、业务费等部门经费。

3、系部二级管理经费。包括教学业务经费、学生经费、日常办公经费等。系部的人员经费仍由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不列入系部二级管理经费总额。

4、大型维修改造经费。是指维持校容校貌及改善校园环境所需的专项投入。

5、办公设备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6、发展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投入和用于推进专业建设发展的专项投入。

7、偿债还贷资金支出。

8、其他支出。无法列入上述七类的其他非经常性支出。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的程序为:

1、各部门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在10月30日前,编报本部门的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需求。

2、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需求,在学院的年度收入预算范围内,编制学院的年度收支预算草案。

3、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经党委会初审后提请教代会审议。

4、计划财务处根据教代会审议意见对下一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作进一步修改,经党委会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各部门。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预算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下达。

第九条 部门支出预算一经审定,即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并以学院下达的本部门年度支出预算为基础进行新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第十条 确因学院的工作安排有重大变动,或预算编制依据严重失偏等引起的预算额度不足或过剩,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预算调整审批权限为:调整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20万元以上经党委会审批。审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下达相关部门,作为增加(或减少)年度预算指标的依据。年度的大额支出项目调整,年终需向教代会作出说明。

预算调整一经审批,与年度预算具有同样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及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经费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用,有经办人签证、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签批的票据方为合法的票据。会计人员依据合法票据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人员经费的发放标准须经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年度支出总额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党委会批准。

凡是涉及对教职工个人发放的补贴、津贴、评审费、课时酬金和奖金等,一律按照学院制定的标准执行。系部发放的系主任经费按二级管理相关的规定审批;由学院发放的费用由相关职能部门签证,分管院长审核,经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十三条 行政处室和教学实训单位(包括农博园、茶博园、茅山校区、成教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的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单笔金额在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经分管院长审核后,送院长审批。超出预算的支出一律须经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系部二级管理经费按《系部教学运行经费二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安排的专门公用经费审批权限为:2万元以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支付;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批准后支付。

第十六条 设备购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建设专项(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扎口管理,监察审计处进行全过程监督。

1、设备购置。各部门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填写《设备购置经费审批表》,经计划财务处和国资办进行采购计划和采购经费审核、院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分期分批组织采购。在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的组织协调下,各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设备采购金额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同时,所购物品需经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验收后方能报支。

2、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建设专项(项目)由承担部门(单位)牵头,监审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协同实施。严格按预算总额控制经费使用。经费支出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审核,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支出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经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经费由基建办按工程概算、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审计报告进行分阶段审核。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的建安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基建办主任审核,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款项支付经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审批。超出合同规定条款的款项支付,必须报分管监审的院领导会签。

管理经费支出权限:0.2万元以内(含0.2万元)的日常经费由基建办主任审批;0.2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支付。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之外的其他非经常性支出,相关部门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计财处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四章 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经费收支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各部门的各类经费进行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及时通报各部门的收支情况和支出进度,接受各部门的财务咨询。

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超出年度预算支出额度或无预算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学院的年度财务决算并向学院和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生的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依照物价部门相关标准审核,报院长室同意后执行。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支出审批权限参照行政部门经费支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外(含学院内独立核算的公司)的经费支付应以双方的经济合同为依据(即付即清的小额费用除外)。合同管理办法见《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经费报支时应附送评审表、经济合同以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承担的财政专项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同上,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此试行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计划财务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院长室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7月20日印发的《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办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规范学院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学院科技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避经营风险,保证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学院组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院统一管理各院办企业。

院办企业是指原学院投资并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或参与投资的企业。

第二条 各院办企业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统一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实施年度审计和经营行为监督。

第三条 各院办企业在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的统一管理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二章 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统一规划院办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投资创办具有农林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第五条 统一管理经营性资产,整合学院资源,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学院科技产业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各个企业的财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下达各企业的年度销售指标和利润指标,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选聘或解聘企业负责人,审批企业利润的分配方案,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 对院办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变更、固定资产购置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章 院办企业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坚持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的创业方针,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为学院的产学研服务,为地方经济服务,努力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加强管理,减少非生产性成本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照章纳税,接受并配合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努力完成资产经营公司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和学院管理秩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经营计划和进行经营决策。

第十四条 企业有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与员工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发展需要可向院内外公开招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企业正式聘用的人员应报学院人事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在学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院办企业享有优先使用学院名称、科技成果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权利。

第四章 企业负责人的聘用与考核

第十六条 院办企业负责人主要为董事长、总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七条 院办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江苏禾木农博园有限公司、江苏茗苑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句容苏润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可由学院提出推荐人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学院的推荐建议,依照公司章程聘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系部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各系部与资产经营公司商定,由资产经营公司发文确认,报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制。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续聘与解聘。

第十九条每年1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照资产经营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自评。并将自评考核建议书面报送资产经营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下达新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额的平均值。

第二十条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院办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注册的企业,其会计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或实行委托管理,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各企业在月后的15号前向资产经营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由资产经营公司全额投资的企业使用的各类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或购买。企业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收据用于款项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 院办企业的各项收入应及时交财务入账,不得转移收入,不得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院办企业的各项支出必需经公司经理审批后才能报销,重大事项的资金支付需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院办企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招待费(含横向联系费用)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需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需企业支付的个人重大事项支出,凡涉及企业负责人的应当事前向资产经营公司请示。

涉及企业负责人本人的费用报销和补贴发放,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或政策不明的应由院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放临时工工资,必须附送当期的考勤表,由领款人亲笔签字或到出纳会计处领取,杜绝由他人代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凭证)必须有国家、省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报销的发票金额较大或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的,必须附送购货清单,清单上须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条 在企业报销的发票必须注明企业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开具非本企业名称的发票不得在企业内报支。购物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所借款项必须公款公用,个人私事不得借用

公款,并遵循“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借款原则(详见《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人员因公出差,其报销标准参照《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

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聘用人员工资、加班费、值班费的发放标准,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新增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据以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努力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有效和完整。

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企业签订购货、施工等方面的经济合同需报财务备案,会计人员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报销费用;不提供合同的上述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 企业涉及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原则上需履行统一招标或集体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院办企业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在按国家有关法规、学院有关制度办理之前,应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是指:

(一)股权变更;

(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

(三)重大债权变更;重大债务变更、重组;

(四)两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

(五)大批量存货的处置;

(六)对外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

(七)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院办企业有偿使用学院的房(地)产、教学、科研设备等资源

从事经营活动,其费用列入成本(详见《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资源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全成本核算的企业从事经营的本院教职工工资、津贴等由所在企业发放。由学院代发的部分,在年度内分次收回,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

第四十条 由系部管理的企业支付的课时酬金、培训费等经营成本须提交培训计划、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到主要负责人的,按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一条 由学院统一发放工资的在册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参与企业加班、值班活动的,其补贴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企业重复领取。

由学院统一发放工资的在册教职工不得以各种名义在企业领取其它补贴。对企业经营活动确有贡献的教职工,可按规定发放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由企业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发放。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向学院内部供应产品(含学院内部餐饮)的价格,须经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办公室等部门参照市场价格集体商议确定。

校内农副产品价格核定程序:

1、农副产品生产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出核价申请(附格式),并提供样品一份;

2、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考察调研和生产成本听证;

3、集体研究确定价格初步意见,报院长室审定。对季节性强的产品,应明确不同季节的价格浮动;

4、计划财务处出具核价证明作为校内结算价格依据。

第四十三条 院办企业实行财务年审制度,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实绩、经济效益评价、上缴利润额以及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等,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院办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企业注销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第四十五条 院办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

1、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10%)和任意公积金。

2、按规定留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基金。

3、依据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业绩考核,以审计确认的企业经营效益计算出应上缴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和企业的年度考核奖励金。年度考核奖励金由企业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由系部管理的企业,则参照学院二级管理结余分配的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教学运行经费二级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系部在学院科学理财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系部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管理模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院校财务制度》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系部经费二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系部应充分利用学院赋予系部经费的支配权,强化办学主体意识,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经费管理机制。

第二条 系部经费预算管理坚持“定额核定、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各系部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确保教学业务经费的正常支出。

第三条 系部经费支出实行“集中管理、分系核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学院计划财务处是系部经费预算编制、支出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对系部二级管理经费进行监督审计,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分别对系部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系部经费预算的核定

第四条 系部经费包括教学业务费、日常管理费两部分。

1、教学业务经费包括学生实验实习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就业指导费、奖学金助学金四部分组成。核定方法如下:

(1)实验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实验实习的耗材采购和学生外出实习的差旅费等支出。实验实习经费总额的核定公式:

系部年初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年定额基数×专业系数

(2)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活动发生的基本费用。学生活动经费总额的核定公式:系部年初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年定额

(3)就业指导费:主要用于支付与毕业生就业指导有关的资料费、差旅费以及组织校内人才市场招聘等相关费用。就业指导费总额的核定公式:

系部年初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年定额

(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的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总额的核定公式:系部年初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年定额

各系部的专业系数为:

文科类:1.0 理工科类:1.2 农口类:1.5 牧医类:1.6 艺术类:2.0

2、日常管理费包括办公差旅费(含业务培训)、班主任津贴、公务接待费、系主任经费四部分组成,核定方法如下:

(1)办公差旅费(含业务培训):主要用于支付教职工办公耗材、差旅费、参加业务培训等费用。办公差旅费总额的核定公式:

系部年初实有教职工数×每人每年定额

(2)班主任津贴:用于支付系部担任班主任老师的津贴。班主任津贴总额的核定公式:系部年初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年定额

(3)公务接待费:用于支付接待与系部在实习、就业等方面有协作关系的来客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费总额由学院核定,指标下达到各系,由成教中心承办,超支不补,学院与成教中心结算,不列入事业大账核算。

(4)系主任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津贴发放之外的调节平衡,由系主任根据本系部教职工的贡献大小、完成工作量以及加班、值班等情况进行调节分配,学院不再发放系部人员的加班费、值班费等。系主任经费总额的核定公式:

系部年初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年定额

第五条 各项定额标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事业收入情况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审议,经党委会审定后公布。计划财务处按不同的科目核定系部各科目预算总额。

第六条 系部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确保各项教学业务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的足额开支,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学生实验实习经费、活动经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奖(助)学金等用于学生的经费在核定的指标内不得超支,结余的经费结转下年使用。系部经费不得超支,也不得在核定的项目间相互挤占。

第七条由学院安排的出国、会议等费用暂不纳入系部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章 系部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应当按照学院审定下达的经费支出预算安排各项工作,并按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系部经费的支出由系主任一支笔审签。各项费用由经办人(含购买人、验收人、保管使用人)签证后,2万元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后报支,2万元及以上的经院长审批后报支。

系主任经费由系主任审核,院长审批后发放。系主任直接使用的费用,由系副主任审批。正副主任共同使用的经费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茅山校区承担了校区内的学生管理工作。这些学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班主任津贴、学生活动经费、奖、助学金等)由计划财务处按各系部在茅山校区的学生数计算出应负担的费用额,从各系部的经费中直接划拨给茅山校区。在茅山校区的班主任津贴、学生活动经费、奖、助学金则由茅山校区直接支付。学生实验实习实训费仍由各个系部统一安排。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各系部负责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学院将各系部的学费、住宿费收费实绩与已核定的系部经费额度挂钩考核,实行奖惩结合。截止当年12月15日前,凡学费、住宿费收缴率达98%的系部,可以全额使用核定的经费额度。

对收缴率超过98%的系部,按超过部分额度的30%追加为系主任经费。对收缴率不足98%的系部则按欠费额的50%核减其下年度预算支出总额,同比例核减各科目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学院对各系部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学院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各系部在年度核定的日常管理费总额内,应根据经费支出内容和标准合理安排年度支出。经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核后,若当年度经费有结余,且系部综合考评为先进的,学院按结余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节约奖。

第十四条 核定给各系部的教学业务费,经监察审计处审计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额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各系部的经费收支由计划财务处进行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并编制年度决算。计划财务处为各系部及时提供财务信息、财务预警及咨询服务,进行支出进度控制并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对各系部的经费使用进行过程监督,并在次年6月底前对各系部的经费支出进行审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改造与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添置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由系部申请,学院审批后专项下达,暂不纳入系部经费二级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茅山校区学生因教学活动往返茅山校区与院本部之间的车辆费用由茅山校区承担,所需经费由学院核拨到茅山校区。学生因其他活动发生的车辆费用由系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为正常财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专接本经费、系部创收等收入按学院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系部经费二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2012年修订的《学院系部事业经费二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4: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经济风险,统筹安排发展资金,降低资金运行成本,制定本规定。

一、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凡涉及需签订经济合同的事项,应已安排在学院的当年支出预算中。若在预算之外且必须增加的支出项目,应当按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先行办理追加预算审批手续。没有取得追加预算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活动,也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载明经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内容,包括付款方式等。其中市场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应当经计划财务处审定后发布。招标项目开标后不得在合同中增添损害学院利益的条款。

三、大额支出项目的经济合同标的,必须按监察审计处制定的招标或集体评审办法确定。没有经过招标或集体评审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大额度经济合同。

四、对外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院领导审定并代表学院签字。合同标的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审定并签字;合同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由分管院长审核,经院长审签后盖章。

五、对外经济合同经院领导审签后加盖“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学院合同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用学院内设机构的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六、各部门(单位)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法纪观念。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若有重大经济事项没有签订经济合同就草率办理,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若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损失则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另行作出规定。

八、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