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林院〔2013〕47号
关于印发《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报销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项管理规定》、《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资源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财务管理文件已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2.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项管理规定
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资源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6月8日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
附件1: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财务审批权限
第一条 事业支出的审核审批流程:
1、计划财务处设置专职审核员。其职责是:核查支出内容与支出预算是否相符;支出单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相关的支出依据(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2、列入年度预算的事业经费支出,经本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签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先行审核。5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需计划财务处处长复审。
3、各部门(单位)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持已审核后的支出单据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再将审批齐全的单据送交计划财务处进行款项支付。
第二条 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中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设备、图书、大宗材料(单价虽低但数量较多的材料)购置等超过1万元(即付即清的除外),原
则上应按《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对与方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1万元以上的设备、图书、大宗材料等的购置还必须报学院招标办进行招标。因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需由监察审计处牵头组织进行集体评审。
计划财务处依据《经济合同》或集体评审表、《设备购置经费审批表》予以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大宗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报销应附送相关的招投标文件。
第三条工程项目付款、报销由计划财务处长审核,报销时需提供经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及施工合同原件。
第四条 职工探亲费和离退休费用由人事处审核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借取现金的,经相关系(部)、处室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款。审批权限为: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附送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等文件依据。
第二章 财务报销票据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原始凭证的种类及要求:
1、外部发票:用于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2、事业收据(凭证):必须有国家、省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内部收据:必须是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结算凭证”并加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
(2)单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第八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票据的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领导签字,经计划财务处长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2、遗失现金支付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3、因公出差遗失票据: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必须慎重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九条 购买办公用品、资料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销单由系(部)预算项目负责人签字。发票金额较大或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的,必须附所购物品清单。
第十条 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实验实习材料等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销单由系(部)、处预算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单后附验收单、发票、采购清单。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还须附采购合同,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有关招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外协、加工、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加工清单和工程决算单,1万元至1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销;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送学院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的报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办公设备、生活设备等的管理归口后勤服务总公司;教学仪器、专用设备等的管理归口教务处;图书的管理归口图书馆)。
经办人员凭购物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购货合同等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经招、投标程序的物品采购,应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差旅费的报销见《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用于特定用途的支出,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单项控制和管理。严格审核费用列支渠道,防止各部门超范围使用。
学院各部门的招待费、礼品费原则上都应归办公室管理。学院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的行政维持费、其他专项经费等一律不得用作招待和购买礼品。
学院及各综合部门的接待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在学院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统一控制使用,由办公室审核列支。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5%,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须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并经院长审批和收款人签字。其中临时工工资的管理归口人事处;外请教师酬金的管理归口教务处;学术讲座酬金的管理归口科产处。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我院将逐步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原来通过提取和使用现金支付的办公费、资料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用车维持费、小型设备维修、劳务费、招待费等可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大额、大批的设备或设施的购建;大额劳务费或服务费支付等业务 ,仍按财政国库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转账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结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项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的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一借一
清、及时结报;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非公务不借”的原则,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借款手续
第一条 凡本校教职工确因教学、行政办公、科研及经营业务等公务需要,经批准可借用公款。借款审批权限与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一致。
第二条 借款人应向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申请,按照财务规定,填写完整的暂付款借款单(一式三联、号码相同)。详细写明申请借款日期、借款事由、结算方式、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经费来源(或项目代码);差旅借款须注明起始日期、到达地点;购物借款须注明品名;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的,应注明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单必须由借款人签名,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借用行政事业经费的,应同时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借用科研、教研、课程或专业建设等专项经费的,应同时经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无经费支出预算或经费已经超支,一律不得借款。单次借款金额超过0.5万元(含0.5万元)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借款,须经院长审批。
第四条 借款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有借款人的书面委托,并由受托人交给出纳会计,受托领款人应在借款单上说明原因和签名,否则一律以领款人作为借款人。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和学生原则上不得借款。若因突发事件,如学生生病、受伤等需紧急治疗而向学院借款的,应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作为借款人。
第二章 报销和还款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应及时清结所借款项。若借款为现金,因故未使用的,应在5个工作日(一周)内退回原借款部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出差回校后10个工作日(两周)内到原借款部门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
第八条 采用现金或转账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借款人须在借款后15个工作日(三周)内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22个工作日(一月)内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
第九条 年度终了前(一般为当年的12月20日前),现金借款和转账付出的各类暂付款均应办理报销结帐或还款手续。
领有周转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均应于年末(当年的12月20日前)归还所借款项,确因公务需要可于次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办理的,必须加以说明
第三章 制约措施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对暂付款及时进行清理催报,对超出结算期限的借款人应发送催款通知。
第十一条 有正当理由未按时、按规定清结的借款人,应持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核实签字的情况说明,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再次借款。
第十二条 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清结所借的款项。因故不能及时清结的,应通过计划财务处向接办人员移交。
第十三条 对借用公款未按规定清结,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借款人,自逾期次月起,借款部门(单位)可从其工资、津贴中扣还暂付金额,直至其清偿为止。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从严控制借款额度,尽量减少资金占用。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向本部门负责人报送当期的暂付款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和管理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资源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 提高学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2002]32号)、教育部《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各部门占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负责学院的固定资产以及其它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营性实体占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条 为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公平合理地利用教学资源,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向占用学院资源的系部等部门收取适当的资源占用费。
第三条 收取资源占用费的内容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外构筑物等专用设备、以及教学生产所需并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的教学设施等。
第四条 资源占用费按年度收取。计收资源占用费的的比例:
1、房屋构筑物类按账面原值的1%;
2、室外构筑物等专用设备以及教学生产所需并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教学设施等按账面原值的2.5%。
第五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占用的学院资产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会同计划财务处测算各类资产的资源占用费额。各占用部门按月提取并上缴计划财务处。
第六条 各部门对占用或控制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所占用、控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防止因管理不善的资产损坏和资产流失。要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及时登记,定期盘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各部门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所占用资产的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资产清查、登记和资产年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属于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的经营性房产不纳入此项资产管理范围,按学院《经营性房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下半年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