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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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院长、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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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林院〔2013〕90号

关于印发《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2月5日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1: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院内招标项目应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工作。

2、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院内招投标必须统一管理,严格程序,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集体决策、分级负责的原则。招标的方式、邀标单位的确定等均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按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

4、优质节支、清正廉洁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院利益。

第三条 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的招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院招投标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对学院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工作直接对学院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全院招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统一领导。

2、制定颁发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程序规范和工作纪律;确定重大招投标活动的项目范围、规模和实施方案;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对学院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招标项目承办部门(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负责审定大额招标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上)的最终中标人。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学院招标办是负责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审核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院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培训。

2、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负责组织院内招投标活动,包括审定招标申请书,发布招标公告及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资格审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规则,发售标书,签收投标文件等。

3、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4、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5、负责拟定评标委员会建议名单(重大项目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将重大项目的评标结果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6、负责签发招标结果、中标通知书,会签与中标单位商签的经济合同。

7、对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负责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

8、负责组织需纳入省、市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

9、接受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单位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

10、负责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经济纠纷等有关问题。

11、负责相关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项目申报立项、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样品选择等相关准备工作。

2、起草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3、负责招标文件技术指标中的释疑。

4、参与评标。

5、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对合同技术性条款进行审核。

6、负责合同的执行。

7、承担项目完成的验收并将结果报招标办,处理维护保障事项。

8、对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监督部门职责:

1、财务部门对招标项目立项计划的完备性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标进行监督审核。

2、监察审计部门对招标过程是否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学院制定的招标工作程序进行监督,重点对投标候选人、评委、评标办法的产生过程和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3、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有关申诉的处理。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招标范围和金额标准

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开支,并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标准的下列项目,均须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统一进行招标管理:

1、凡一次购买单价2万元或批量3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材料和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及器材、医疗器械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教材、图书资料、劳保用品、维修备件及材料、办公家具及用品、木器家具、学生公寓用品、职工福利等),均要实行招标。

2、单项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和单项工程预算3万元以上修缮、装饰、绿化等工程。

3、学院固定资产和场所的租赁或承包。

4、合同估价在3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软件等委托服务项目。

5、其他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项目。

6、领导小组或项目承办部门认为应该招标的其它项目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以上院内规定之标准如有不全之处,以相关法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属于政府招标管理的项目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本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均由招标办按招标程序组织招标,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施招标的特殊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部门会同招标办组织有关人员论证,经主管领导批准,重大项目报院长审批后,采用适当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由项目承办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实施,按照相关的招投标工作规定和政府采购要求,参考学院的招投标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自行组织采购,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招投标方式及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办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标六种方式。

第十四条招投标工作一般按照如下程序: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招标办受理招标申请、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并发售标书、接受标书、确定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公布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等。不同的招标方式有具体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并对项目结果进行备案。

第五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招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做好学院招投标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不准损害学院的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院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今后参加学院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招标办备案。对切实履行、信誉高的中标人,可优先作为邀标单位。

第十九条学院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院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招标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授权招标办)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附件2: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是指符合《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方法》的规定,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标六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的采购和建设行为。

第二章 招标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办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商中邀请三家及以上单位,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邀请议标),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商中确定不少于两家投标商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投标商投标或没有三家以上合格投标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办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五、询价,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对其提供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商的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一些质量好、价格稳定、信誉好、获得公众认可的品牌产品,也可实行网上询价采购。对一些零散的或价格相对稳定的或必须通过现场确定的产品,也可采用现场集体评审的方法进行采购。

六、跟标,是指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六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若期间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监督部门和招标办同意后,可以采用跟标方式并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得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且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四条 基建工程、装修工程和大型设备应进入地方公开招标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由招标办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接受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咨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

2.招标办审核申请书。

3.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商报名。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方式、数量,实施地址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招标办组织审查投标商资格。一般情况下,对投标商资格要求比较特殊的项目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是否要进行资格预审,由项目承办部门在招标申请书中说明。资格预审由招标办组织项目承办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参与。

5.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部门会签。

6.发售招标文件。由招标办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供应商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址,招标办组织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承办部门和监督部门对投标商提出的书面质疑,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8.接受投标文件。招标办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并做好登记工作。

9.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一。

10.投标文件密封性验收。开标前,由监察审计部门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完整性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11.现场唱标。由监察审计部门在开标会议上,当众打开所有投标文件,唱标、报价。

12.评标定标。招标办组织评委进行评标,监察审计人员负责现场监督。评标结束后,由招标办汇总,评标委员会确认,确定中标人(5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须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3.招标结果公示。招标办在评标会议结束后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反映。

14.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办在公示结束后24小时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如对结果有异议,则在投诉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或告知其处理结果,同时抄送项目承办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

15.签订合同。根据《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承办部门牵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6.合同履行。项目承办和使用部门组织履行合同。

17.退还履约保证金。招标办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反馈单》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送招标办审定实施。

二、确定投标商:

1.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承办部门推荐的;

2.招标办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

3.上述投标商通过资格审查后,招标办向其发出招标邀请。

三、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

二、招标办组织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分两部分:

1.谈判对象邀请函,明确邀请供应商。

2.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及技术参数等要求,需要的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谈判评定成交的标准。

三、发售谈判文件。招标办向谈判商发出谈判邀请函,并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并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委。谈判小组一般由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投标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办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商。

六、确定中标单位。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工程或采购需求及质量的服务要求且性价比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单位。

七、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单一来源设备采购申请表》。

二、招标办组织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分两部分:

1.谈判对象邀请函,明确邀请供应商;

2.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及技术参数等要求,需要的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谈判评定成交的标准。

三、发售谈判文件。招标办向谈判商发出谈判邀请函,并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四、成立谈判小组。招标办组织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承办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组成谈判小组。

五、谈判。在约定谈判时间,谈判小组审阅供应商的应标文件,并与供应商就具体技术、商务问题谈判。

六、确定谈判结果。如果谈判成功,招标办发放成交结果和成交通知书。

七、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十条 询价采购工作程序

1.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同时应提交使用部门采购项目需求(含采购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等资料)。

2.成立询价小组。招标办根据项目承办部门填写的《招标项目申请书》和使用部门的采购项目需求,确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如果确定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则由招标办组织项目承办部门、项目使用部门等有关专家成立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在学院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询价小组成员共同商定拟邀请供应商,且该供应商必须是行业内比较成熟、有信誉的供应商。

3.编制询价采购函。招标办根据项目承办部门填写的《招标项目申请书》和使用部门的采购项目需求等编制询价采购函,询价采购函需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技术和商务条款。

4.发布询价采购函。

5.接受供应商报价函。凡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根据询价采购函中的项目清单要求自愿报价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报价函,招标办负责接受供应商报价函。

6.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出现报价相等的情况时,依据供应商综合实力等确定。报价函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不符合密封规定、偏离询价要求以及报价供应商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均视为无效报价。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达到2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在学院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对有效报价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发出成交通知书和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招标办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同时向项目承办部门发出成交结果。

8.如采用现场集体评审的项目,由询价小组在现场确定。

9.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学院各使用单位及项目承办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招投标15天前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办在自递交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及项目承办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及时间、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内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物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清晰、明确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将签订该项目的主要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邀请书;

2.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

3.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期限;

4.投标人须知,包括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截止时间、地点,有效投标的期限以及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5.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6.评标办法及评标的主要内容;

7.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依据;

8.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及售后服务要求,包括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

9.主要合同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10.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1.明确质量。质量标准必须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品标准;

2.明确报价。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商投标报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并注明单价和总价;

3.明确工期(交货期)。工期(交货期)应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并明确不能按合同工期(交货期)竣工或到货验收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4.明确付款方式。招标文件要明确付款方式,对于需要预付款应控制在价款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征得财务部门和学院领导同意。

5.明确保证金。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商或者管理、服务者以及对潜在投标商含有倾向或者歧视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是符合学院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物资、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接受学院招标办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单位主要简介和企业业绩;

3.自有资金情况;

4.提供相应证件;

5.招标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的项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响应。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经年审);

3.投标企业资格报告;

4.法人代表授权书;

5.投标设备报告;

6.投标设备数量价格表及分项报价表;

7.投标设备偏差表(如投标设备的规格、性能、技术参数与招标设备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时,请交此表,如全部满足要求,可不交此表);

8.售后服务承诺;

9.法人代表和法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0.近三年经营业绩和相关典型案例(合同复印件);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招标办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4.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应需一套正本、三套以上副本,一并提交招标办,正本与副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装在一个密封的材料袋中;

2.材料袋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材料袋的封口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受

1.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招标办统一封存。接受投标文件时应由招标办、投标单位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记录,并请投标单位签字。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绝受理。

2.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单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3.如果是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商不足时,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主任、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招标办项目负责人、监督代表协商后,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招标办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下进行(重大项目应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4.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签到并递交投标保证金;

5.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监督代表接受投标文件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主持人宣布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3.监督代表当众展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监督代表公开唱标(如需要);

5.主持人询问投标单位开标程序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则投标单位代表退场;

6.主持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委员会主任;

7.主持人宣布评标纪律及有关事项;

8.进入评标阶段;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承办部门、项目使用部门代表及行业内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含5人),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预算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由监察审计部门代表在评委库中进行抽取并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人选。

二、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或者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标活动,待核实后,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标。

六、评标定标程序

1.由主持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在监督代表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文件方可进行评标;

2.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3.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技术标等方面结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议并记名评分或记名投票;

4.在监督代表的监督下,主持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汇总并由评标委员会和监督代表审核、签字和确认;

5.评标委员会主任宣布招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由项目承办部门封存拟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

第二十九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性价比最高;

3.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

二、招标文件中可标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办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按照合同履行约定后,招标办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供的该项目执行情况反馈表决定是否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单位未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视弃标论处;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初步中标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

1.招标方与中标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2.根据《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承办部门牵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送招标办会签;重大项目的合同经咨询学院经济法律顾问后送院领导审签;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承诺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后原则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者其他条款)的,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招标办组织财务部门、使用部门、项目承办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讨论决定;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者其他条款),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招标办送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与付款

1.招标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由项目使用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招标办、项目承办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后,必须提出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招标项目验收结束后,按学院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须出具审计报告方可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按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表资料经审签后进行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学院在招标活动中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补充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