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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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院长、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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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句容市以外地区开展公务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句容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别

火 车

(含高铁)

轮 船

(不含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

校级领导、教授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实际购买票价的路线距离超出出差应到目的地路线距离而产生的多余票价金额,亦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1)。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外地出差,当天往返的,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超过80元的,可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或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计算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实习、借调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再予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我院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党校学习培训的,按培训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借调人员(挂职锻炼、专项工作外派等)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临时借调到外地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在借调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放,借调期间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借调期间,限报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经批准后带学生到外地实习,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可乘坐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学生学习期间差旅费,在学院规定的教学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无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转让、教研、教学建设(含资源库、专业、课程等)、竞赛类项目、人才建设等项目出差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教师带领学生参加竞赛产生的费用按照通知要求据实报销。

第七章 教职工探亲旅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三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三等舱位票超过本人月工资的30%部分每四年报销一次,超过部分方可报销。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报销一天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第二十八条 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教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审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国内出差审批制度。需出差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出差前填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明确出差内容、时间、人员等,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党委书记、院长因公外出,实行提前相互告知,并通知办公室办理手续。

2、副职院领导因公外出,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学院办公室。

3、各部门中层正职干部因公外出,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4、各部门中层副职干部因公外出,经本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5、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6、随同院领导出差的,由出差牵头部门统一填写审批单。多人出差的,按照出差人员中级别最高者出差审批权限报批。

7、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照差旅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审批单。无出差审批单,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有效凭据:

1、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包括出差期间的火车车票、轮船船票、飞机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汽车车票等。

2、住宿费票据,包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发票。

3、市内交通费票据,包括出差期间的公共汽车票、地铁票等,限额包干内可不提供,也不得另行报销。

4、其他相关票据,包括出席会议的会议费、会务费发票;订票的订票费发票;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发票、交通意外保险费发票等。

5、出差审批单。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既无住宿费发票,也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学院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并填写票据丢失报销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特殊项目中确实需要使用自有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对本部门(或项目)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部门需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应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院办实体及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事宜,参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