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宣传思想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校园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科学、有序、规范地建设和管理校园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构建最坚固牢靠的主流宣传思想阵地,营造正确的导向、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宣传思想阵地是指学院、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
第三条 学院所有宣传思想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宣传学院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自觉服从和服务学院中心工作,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更好地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服务。
第四条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要纳入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管理,形成督查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坚决制止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传播活动,确保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正确政治导向,筑牢学院意识形态领域阵地。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学院宣传思想阵地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党委宣传部为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主管部门,校内各级党组织对本部门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宣传思想阵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确定1名本单位宣传思想阵地管理负责人、1名宣传思想工作联络员。党委宣传部定期组织宣传思想工作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要求
第八条 建立信息资源发布审核制度,根据信息发布的平台分类实行逐级审查,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2.学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等的宣传报道;
3.学院规章制度、重要政策、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4.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5.学院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6.其他展示学院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7.突发性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事实情况、事态进展和处置措施;
8.对新闻媒体涉及学院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9.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十条 校内宣传阵地不得发布或转发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9.散布未经确认的社会事件的;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1.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损害学院形象和声誉或学院禁止公开的。
第四章 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包括智慧校园系统、校园网、二级网站等所有在互联网运行的网站或平台。二级网站指学院专题工作网站和各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辅助机构等主办的网站。
第十二条 学院网站创建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二级网站主办部门共同承担,各司其职。
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建设学院网站,负责主站信息资源的审核及发布工作,牵头做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和网络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监督二级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负责二级网站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级网站主办部门:负责学院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维护、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的二级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宣传信息工作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所有利用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交换、传递和发布信息须经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同意。登载转发境外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需要严格注明来源出处。
第十四条 创建新站点须由主办部门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校园网站要及时建设与更新,杜绝带“病”运行,杜绝“僵尸”网站。
第五章 新媒体管理
第十五条 新媒体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号、今日头条号、钉钉、APP 移动客户端等平台,按照层级分为学院平台和二级部门平台。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个人开通与校名相关的新媒体账号(昵称)。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开通各类新媒体平台前,须对新创建的新媒体平台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经主办部门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实施。管理维护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层级新媒体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发布。各二级部门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涉及学院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容易引发矛盾和产生负面信息的重大事件以及社会热点等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涉及学院事务、用于工作交流的微信群、QQ群等实行管理员(群主)负责制,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和建档登记制度。群主对本群的发布内容负责,及时发现和删除有害信息,及时发现和清理危害群安全的成员。
第六章 校园刊物与广播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刊物管理
1.内部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刊物,由部门或团体自主编辑印发,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杂志、报纸等印刷品。
2.内部刊物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报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3.内部刊物须取得内刊准印号才可在校内主办印发,任何个人和部门禁止私自刊印发行任何刊物。主办部门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内部刊物的审核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全院内部报刊的宏观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校园广播管理
1.校园广播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宏观管理,由学院团委负责日常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团委负责对校园广播站人员进行选拔培训,对校园广播所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核,建立校园广播档案。
2.广播站机房为工作重地,未经允许,非播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置留,不得随意开、关或调试播音设备,出现设备损坏,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在学院内临时或永久安装音响、广播、宣传等设施(供教学使用的除外),必须由分管宣传的院领导审批,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广播设备,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举办播音活动。
第七章 宣传设施、宣传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宣传设施是指宣传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终端以及公共宣传区域等设施。宣传品包含横幅、标语、海报、通知公告、展板、校园小景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按照层级分为学院层面和二级部门层面。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层面自制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制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制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统一形象标识,严禁出现经营性商业广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校园主干道横幅区、校级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搭建临时性宣传载体,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部门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节庆日和活动的校园氛围营造,包括横幅、展板、张贴物等宣传品的布置,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搭建临时宣传设施和张贴、悬挂、摆放宣传品,须排查和防范安全隐患,不得妨碍交通、损害公共设施、影响校园秩序。
第八章 人文学术讲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文学术讲座包括学院各二级部门、各组织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等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文学术讲座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批,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现场跟听”制度。有境外人员参加的,要严格按照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严禁以个人名义邀请他人开设讲座,或本人自主开设讲座。
第三十条 对因把关不严、履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发表不当言论的报告人,主办部门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
第九章 其他阵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课堂管理。积极发挥课堂讲坛立德树人主渠道作用,教师要切实加强课堂管理,强化教学纪律,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自觉依托课堂讲坛,使课堂讲坛成为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正能量的坚强阵地,不得传播错误信息。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活动室、图书馆、校史馆等文化场所的管理,确保场所宣传内容准确无误。
第三十三条 强化学院的协会、学会和学生社团的管理。协会、学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学会所属阵地的日常管理,团委负责学生社团阵地的日常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活动,完善建立日常管理指导。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举办的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节庆纪念等活动由牵头部门负责按活动规格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做好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外制作发布的各类宣传片、资料片、音响制品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宣传思想阵地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视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涉事宣传阵地做出整改、停办等处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追责问责。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处理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