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院教学高质量发展,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一)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为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分级落实,相互配合,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教育教学督导处、计划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的负责人。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等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及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实习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教务处负责对全院学生实习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实习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配合处理学生实习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设立学生实习工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学生工作处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制定实习学生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归口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负责学生实习与就业的衔接工作。
教育教学督导处负责学生实习质量的监控,对实习教学文件的执行进行督导。
计划财务处做好年度实习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实习经费应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安排,用于实习管理。
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实习的具体工作。二级学院应成立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实习单位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专业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共同组成的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实习和日常管理,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处置。
第六条 实习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院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学院组织实施对新增实习单位的考察遴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考察
二级学院负责新增实习单位的考察遴选工作。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二级学院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单位考察表》(附件1) ,形成考察报告报学院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批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备案的新增实习单位进行论证,并报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公开。
3.签订协议
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对实习单位实现基本功能、完成主要任务、组织与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单位检查表》(附件2),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处理,保证学生实习质量。
第九条 学院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对实习单位开展实习的效果进行不定期走访、抽查,对于不达标的单位,终止其作为实习单位,保障学生实习质量。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要求和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实习学生的指导由学院专任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完成,实行双导师制。
二级学院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并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将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纳入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等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将教师实习指导与下企业锻炼一体化安排。
二级学院联合实习单位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附件3)。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分散实习申请表》(附件4),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学院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实习单位的在岗人数安排学生岗位实习,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二级学院不得随意更改正常实习安排和实施方案,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岗位实习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各专业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五条 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须召开学生岗位实习动员大会,发放《岗位实习手册》,强调实习纪律、学习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岗位实习工作计划,与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共同安排实习任务,安排好学生食宿。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签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实习协议书》(附件5),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学生,不得安排岗位实习。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与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协商,并在三方协议中明确,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八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学院协同岗位实习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须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二级学院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学生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须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班主任(辅导员)、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二级学院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协调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各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习。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应事先经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二级学院须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实习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向企业和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中止实习和变更实习单位手续。学生随意变更实习单位导致实习任务不能完成的,岗位实习成绩为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岗位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私自换班次,不得随意离开岗位,有事须请假。学生因疾病、考试或其他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医院、学校或家庭等)出具证明,并在实习单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应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加岗位实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二级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小组批准。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习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评价机制。学生岗位实习,由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目标、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实习期满后,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过程材料,并与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岗位实习鉴定表》(附件7)。岗位实习成绩评定总分为100分,分别由自我鉴定、学校评定和企业评定三部分组成。其中自我鉴定成绩占10%、学校评定成绩占30%、企业评定成绩占60%。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学业评价。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考核结束后,二级学院总结本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做好学生岗位实习鉴定材料归档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岗位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二级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学院相关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在实习前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学生实习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学生做好个人防护。
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与实习单位商定并落实学生实习期间实习责任保险事宜。责任保险须做到实习学生全覆盖。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积极争取实习单位支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为学院学生实习管理的基本原则,各专业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现代学徒制实习等可参照执行。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实习岗位的不同,自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苏农林院〔2009〕118号)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