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确保联络顺畅、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及时,更保障全院上下联动、高效运转,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健康、有序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值班工作是指工作日夜间、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和重要敏感时期的值班。
第三条 值班工作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值班工作实行书记、院长主抓,分管领导带班,二级单位负责的三级值班制度。学院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学院值班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值班工作的制度建设、协助值班院领导做好值班工作的统筹协调等事项。
第五条 排班制度。实行全时(24小时)值班制度,分白班(8:00—18:00)和夜班(18:00—次日8:00)。学院办公室负责汇总和统筹值班安排。值班安排按月排定,各二级单位提前一个星期报学院办公室。学院领导值班安排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各二级单位值班安排由本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基建处、茅山校区、农博园、茶博园6个二级单位应全时值守,其他二级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自主安排白班和夜班。
第六条 学院领导在岗带班,除检查值班工作或赴应急处突现场指挥外,应在学院办公区履行带班职责,夜间(当日晚18:00后)可在确保联系畅通的情况下居家带班。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守岗位,合理做好值班安排,中层干部要带头值班,非值班期间,也须全时开机,确保联系畅通,处突及时有力。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工作作风,政策观念强,组织纪律好,办事严谨细致,待人热情谦虚,具有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能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九条 带班学院领导职责。
(一)负责检查指导值班工作,督办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上级部门值班期间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指导、协调解决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重大事项。
第十条 二级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及时报告值班重要情况,协助学院领导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确保值班信息报告时效。
(二)负责值班期间本二级单位的业务办理。
(三)制作值班日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紧急情况发生后,值班人员必须按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一)值班人员收到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要求,报送的紧急文电、材料(包括重要会议通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等),应立即向部门值班领导汇报,紧急情况下直接向学院带班领导汇报,并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处置。
(二)紧急情况发生后,办公室负责同志或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要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签发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对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重要紧急事项,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报送书面信息。
(三)值班人员收到要求转送校内二级单位的紧急文电、材料,要及时通知领取。
第十二条 值班记录制度。各二级单位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须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一)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当班事宜,包括通知接收和处理情况,电话接听和处理情况、领导交办事项处理情况等。
(二)值班记录应当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事件要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三)各二级单位将值班与应急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及值班记录定期保存。
第十三条 交接班制度。全时值守的二级单位,工作日晚班根据作息时间,当日下班时间即为值班开始时间,次日上班时间即为值班下班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值班人员上午班交接班时间为8:00,夜班交接班时间为18:00。安全保卫处因工作特殊性,交接班时间为7:00和15:00。
(一)交班前,值班人员应尽力办结本班次的事务,详细做好值班记录,认真整理接收的各项文件资料,检查有无续办事项等。
(二)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与前班人员实行当面交接。接班人员如不能按时接班,应主动提前与前班人员联系;未完成交接的,前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交接班的内容包括:
1.移交值班期间所收文件和值班日志;
2.介绍值班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3.传达带班领导的有关指示;
4.其他需要交接的事宜。
第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值班统计工作,汇总形成学院总值班表,各二级单位要本着从紧、必须的原则上报值班人员名单并加强值班考勤工作,值班补贴参照学院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不定期督查值班情况和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落实值班制度,造成公务处理不及时的;
(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大事件信息的;
(四)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示、要求落实不力的;
(五)公文传递处理过程中,发生漏办、误办、延办的;
(六)收到的文电、资料、信件等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