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性,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科研政策和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院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作项目,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第三条 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科研酬金,科研酬金计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学院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主要包括管理费、业务费和科研酬金。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分配
1.管理费:是指学院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单项项目累计到账经费实行分段超额累进法计提,由学院和二级部门按如下标准进行分配,分别由科技开发处和二级部门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管理费提取和分配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级数 |
横向科研到位经费 |
提取比率 |
学院 |
二级部门 |
1 |
不超过10万元的 |
5% |
5% |
2 |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2.5% |
2.5% |
3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5% |
1.5% |
4 |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0.5% |
0.5% |
2.业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用工劳务费、增值税和附加税等费用支出。
3.科研酬金: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量增加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70%。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中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二级部门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查询经费到账情况。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开支项目经费。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签订及经费到账后到科技开发处进行认定,由计划财务处办理减免税手续,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合同或收入,课题组根据相关规定须交纳税收,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且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向科技开发处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计划财务处有权根据科技开发处通知予以结账。
第五章 科研酬金发放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预算中科研酬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酬金发放申请表》提出科研酬金发送申请,明确发放人员名单及额度,经二级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开发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复核,由相关领导审批后发放。项目成员从科研酬金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制度,以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苏农林院[2018]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开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