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优秀中青年干部培养,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建设,加强二级学院与行政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及《江苏省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挂职锻炼(以下简称“挂职”)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按需选派、突出重点;
(三)着眼锻炼、重在培养;
(四)统筹协调、加强管理。
第二条 挂职人员的选派、培养和管理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挂职人选与挂职形式
第三条 挂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强;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原则上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或进校满一年的博士研究生;
(四)挂职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
第四条 挂职人员选派对象主要是综合能力强,需要培养锻炼的优秀年轻教师和专职管理干部。
第五条 挂职形式为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助理,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挂职人员的选派程序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自身工作实际,提出挂职岗位申请,报组织人事处。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统筹各部门岗位需求后向全校公布拟安排挂职岗位。
第八条 教师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申请。部门进行政治审查后报组织人事处。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并将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通过竞职演讲或考核等一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一条 通过竞岗综合测评的,组织人事处到其所在部门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拟挂职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根据综合测评及听取意见情况,提出挂职岗位拟定挂职人选名单,报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对学院党委研究确定的挂职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挂职时间与挂职任务
第十五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十六条 挂职人员要按照“挂实职、履实责、做实事”的原则,实行全职工作制,服从挂职接收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利用专业知识和自身特长,按挂职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挂职人员要积极协调搭建派出与接收部门之间的学习交流平台,增进二级学院与行政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
第十八条 挂职人员要加强对挂职工作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工作过程中注重思考和调研。
第五章 挂职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挂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挂职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不变,职务(职级)不变。
第二十条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受组织人事处、挂职和派出部门的共同管理。以挂职部门管理为主,派出部门协助。
(一)挂职部门对挂职人员要与本部门在岗人员一样关心、要求、管理和使用,为挂职人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挂职部门要确定1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挂职人员的培养责任人,对其进行传帮带,使其得到真正的锻炼。
(二)派出部门要为挂职人员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其安心在挂职岗位工作;要多与挂职人员和挂职部门联系,经常了解挂职人员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帮助挂职人员解决挂职期间工作及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专任教师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挂职,可以不承担教学任务,但视同已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内设机构负责人挂职的,原岗位工作任务须正常完成。专任教师确需上课的,参照有关行政人员管理规定,课时量每周一般不超过6课时。
第二十一条 挂职期间按管理岗位进行考核。各部门推荐的“优秀”挂职人员须经学院综合考核小组最终评定,优秀比例不超过挂职总人数的30%。考核等级确定为“优秀”的,不占用挂职部门和派出部门年度考核“优秀”指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期考核。挂职人员应当每半年向派出部门和接收部门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组织人事处也可以通过交流会或沙龙论坛等形式对挂职人员进行中期挂职业绩评估。
中期考核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人员要对挂职工作进行总结。挂职部门和组织人事处要对挂职人员做出工作鉴定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对挂职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要积极培养,大胆使用。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挂职锻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选派人员挂职锻炼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联系挂职部门。
(二)挂职人员接到挂职锻炼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挂职期间,挂职人员要自觉服从接收部门的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位。
(四)挂职期满,挂职人员应配合接收部门做好工作交接,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对挂职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并提前结束挂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