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宣传思想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校园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科学、有序、规范地建设和管理校园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构建最坚固牢靠的主流宣传思想阵地,营造正确的导向、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宣传思想阵地是指学院、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
第三条 学院所有宣传思想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宣传学院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自觉服从和服务学院中心工作,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更好地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服务。
第四条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要纳入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党总支、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管理,形成督查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坚决制止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传播活动,确保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正确政治导向,筑牢学院意识形态领域阵地。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学院宣传思想阵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党委宣传部为学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主管部门,校内各级党组织对本部门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党总支书记和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是二级党组织宣传思想阵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确定1名本单位宣传思想阵地管理负责人、1名宣传思想工作联络员。党委宣传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宣传思想工作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要求
第八条 建立信息资源发布审核制度,根据信息发布的平台分类实行逐级审查,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2.学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等的宣传报道;
3.学院规章制度、重要政策、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4.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5.学院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6.其他展示学院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7.突发性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事实情况、事态进展和处置措施;
8.对新闻媒体涉及学院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9.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十条 校内宣传思想阵地不得发布或转发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9.散布未经确认的社会事件的;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1.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损害学院形象和声誉或学院禁止公开的。
第四章 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包括智慧校园系统、校园网、二级网站等所有在互联网运行的网站或平台。二级网站指学院专题工作网站和各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辅助机构等主办的网站。
第十二条 学院网站创建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二级网站主办部门共同承担,各司其职。
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建设学院网站,负责主站信息资源的审核及发布工作,牵头做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和网络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监督二级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负责二级网站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级网站主办部门:负责学院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维护、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的二级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宣传信息工作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所有利用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交换、传递和发布信息须经所在党总支书记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审核同意。登载转发境外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需要严格注明来源出处。
第十四条 创建新站点须由主办部门所在党总支书记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校园网站要及时建设与更新,杜绝带“病”运行,杜绝“僵尸”网站。
第五章 新媒体管理
第十五条 新媒体是指以学院或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以及某项工作业务、团学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平台运行,包括但不限于QQ、微博、微信、抖音、视频号、强国号、B站、快手、小程序、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的公众账号。
第十六条 新媒体平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各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健全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2.分级管理。党委宣传部是学院新媒体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一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及校内其他所有平台的监管工作。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建设和运营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所在党总支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规范
1.审批备案。创建新的二级新媒体平台须由主办部门所在党总支书记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单位在网络媒体平台原则上限运营一个新媒体账户,且须明确一名在岗在职教职工作为平台管理员,负责平台日常运营维护。
2.变更登记。各二级平台账号、名称及相关责任人、管理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按照审批流程重新备案登记。对于拟停办的新媒体平台,负责单位应及时到党委宣传部注销备案,并妥善处置管理账号和内容资源等。若管理维护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3.平台命名。各二级平台原则上应以建设单位名称命名。禁止任何个人开通与学院相关的新媒体账号(包括账号名称头像中带有学院简称、校徽标识等)且发布涉校内容,各党总支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对其所辖所有账号负责监管和定期排查。
4.发布规范。各二级平台要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 制度,发布单位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由所在党总支书记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需要在学院层面一级平台发布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总支书记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审核后,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批并落实。
第十八条 工作交流群管理
1.涉及学院事务、用于工作交流的微信群、QQ群等群平台应严格采取实名制,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进行归口管理,群主(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对本群的发布内容负责,其所在党总支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负责对交流群进行监管。
2.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流群的管理,形成有效可行的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本单位交流群自查清理工作,及时掌握备案本单位交流群数量、规模等情况。对因阶段性工作建立的临时群,应视工作进度及时注销。
3.交流群出现违规内容,群主应第一时间制止、截屏取证并报告党委宣传部。对于情节严重引发舆情的,学院将依法依规追责。
第六章 校园刊物与广播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刊物管理
1.内部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刊物,由部门或团体自主编辑印发,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杂志、报纸等印刷品。
2.内部刊物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报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3.内部刊物须取得内刊准印号才可在校内主办印发,任何个人和部门禁止私自刊印发行任何刊物。
第二十条 校园广播管理
1.学院团委为校园广播站直接主管部门,负责广播内容、栏目设置、节目制作、播音时间等审批把关和日常运行管理、选拔建设播音队伍以及广播站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学生参与、接受监管的管理体制,除学院有关通知外,校园广播不得播出与节目无关的信息。党委宣传部负责宏观指导。
2.在学院内临时或永久安装音响、广播、宣传等设施(供教学使用的除外),必须由分管宣传的院领导审批,并由使用单位所在党总支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负责备案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广播设备,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举办播音活动。
第七章 宣传设施、宣传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宣传设施是指宣传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终端以及公共宣传区域等设施。宣传品包含横幅、标语、海报、通知公告、展板、校园小景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按照层级分为学院层面和二级部门层面。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层面自制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制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制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统一形象标识,严禁出现经营性商业广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校园主干道横幅区、校级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搭建临时性宣传载体,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部门所在党总支书记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节庆日和活动的校园氛围营造,包括横幅、展板、张贴物等宣传品的布置,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搭建临时宣传设施和张贴、悬挂、摆放宣传品,须排查和防范安全隐患,不得妨碍交通、损害公共设施、影响校园秩序。
第八章 人文学术讲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文学术讲座包括学院各二级部门、各组织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演讲等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文学术讲座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党总支书记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审核,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现场跟听”制度。有境外人员参加的,需报学院领导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严禁以个人名义邀请他人开设讲座,或本人自主开设讲座。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与人员的身份、讲座内容等方面负政治责任,对因把关不严、履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发表不当言论的报告人,主办单位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
第九章 其他阵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课堂管理。积极发挥课堂讲坛立德树人主渠道作用,教师要切实加强课堂管理,强化教学纪律,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自觉依托课堂讲坛,使课堂讲坛成为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正能量的坚强阵地,不得传播错误信息。
第三十二条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院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设计更新、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遵守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院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可设计本单位标志图案,标志图案应与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风格保持相对一致,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以学院名义设计制作的文创产品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史馆、图书馆、党史展览馆及各类文体场馆、活动中心等文化载体由所辖单位负责管理,各类场馆要悬挂清晰明确的标识,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
第三十五条 强化学院的协会、学会和学生社团的管理。协会、学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学会所属阵地的日常管理,团委负责学生社团阵地的日常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活动,完善建立日常管理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举办的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节庆纪念等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按活动规格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做好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外制作发布的各类宣传片、资料片、音像制品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扎口管理。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公益广告或其他音像节目,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方可进场拍摄。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校外设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文化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方可设立。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基地的责任人,规范使用标识标牌,做好基地文化活动的组织。
第十章 新闻发布、采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介绍会)由学院党委组织开展;邀请记者来院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利用学院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发布。
第四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院的对外宣传工作。大型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总支书记或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书记审核后,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批并组织落实。记者直接采写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
第四十一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应事先提出申请,明确采访选题、被采访对象名单及采访时间,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开展采访活动。被采访人应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四十二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需要邀请或接受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应该提前申报,逐级完成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四十三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管理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2.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信息,提供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损失情况和初步处置意见。在突发、敏感事件期间,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未经允许,不得接受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发布消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宣传思想阵地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视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涉事宣传阵地做出整改、停办等处理,对涉事部门、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予以追责问责。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处理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制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