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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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院长、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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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学院全体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科〔20191)等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指各类实训教学、科研场所及各类大师工作室、生产性实训基地等。

 第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长效机制,确保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实施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与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按要求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支持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和安全保卫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科技开发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基建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制定、完善、审核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督促签订各级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督促二级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其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理等。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七条 学院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学院、二级部门、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二级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组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保证各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 学院二级部门应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开始前须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是实验项目安全开展的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巡查以及物防、技防设备的增设和维护;后勤基建处负责实验室水、电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科技开发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并予以落实,确保实验室安全经费足额。

 第十二条 学院二级部门要建立符合本部门学科(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巡查与整改制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予以落实,注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与应急演练,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学院的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等。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逐步探索与推进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

 第十五条 科研实验室及大师工作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志、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十六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防火、防爆、防伤害、防丢、防潮、防毒、防损坏等,消除一切隐患。基地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资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基地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前,应由基地安全责任人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实习生的安全管理认识与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验室的任务与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安全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评估制度。科研课题立项前对涉及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预判工作,明确项目进行中的安全隐患和具体应对措施,指导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在项目中期检查、结题或验收环节,落实安全考核机制。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二级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撤销实验室或变更实验室使用性质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须通过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十九条 各二级部门需加强实验室安全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师入职教育以及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并存档备案。大学一年级新生与新入职教师等新入校人员,须进行通识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考试规范及准入标准,未经安全培训及考试未达到要求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各二级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和实验特点,可以提高准入标准,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五章 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风险性仪器设备、水电、消防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落实实验室危险源的防火、防盗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防宣传、教育与实践。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指导二级部门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验室安全风险在显著位置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二级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购买、运输、出入库、使用等各环节管理,形成管理闭环。

 第二十四条 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撤销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除了要将实验室安全设施与实验室的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外,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鼓励二级部门或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学科与专业性质制定适用本单位或实验室特点的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等。涉及辐射安全的实验室,要在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涉及辐射的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蒸汽压力灭菌锅)、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二级部门须对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激光设备、产生粉尘等场所,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二级部门应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要求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九条 学院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场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况,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场所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各实验室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用品不得借用或挪用。对压力容器、电气、细菌病毒等危险性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为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执行。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全院性的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与安全巡查制度,二级部门也要有相应的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小组,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二级单位须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督查、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每月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当月巡查、整改、事故(事件)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及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院组织的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学院二级部门或实验室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学院另行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部门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事故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二级部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验室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办公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