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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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院长、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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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我院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全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苏农林院〔2022119),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教学、科研或生产性实训等活动中使用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报废及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各级职责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分类、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归口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内用于教学科研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订学院实验实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实验实训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等相关工作;

(三)及时提供有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信息和要求,组织相关培训活动。督促和监督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四)监督、检查全院实验实训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安全保卫处:负责治安保障用的校内专用机动车辆;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用于后勤保障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校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级学院:全面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拥有的实验实训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实验实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编写、修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四)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组织或配合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配合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有监督职责的归口监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工作机制,做好协调,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执行规范及标准

 特种设备全过程管理,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经国家认定的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台特种设备应至少配备一名持证人员。

第六条 二级学院

特种设备所属二级学院(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做好本部门特种设备的申购审核、注册登记、备案建档、人员资质、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安全防护、报废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特种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监督实验室使用人员安全规范操作。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的视为无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归口监管部门。

第三章 购置、租用、安装和注册

 第九条 基本要求

 所购置或租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条 采购立项

 二级学院(部门)应严格控制特种设备采购需求;立项前,须充分认证,对购置的必要性、安装放置的场所等进行专题核定;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类还须进行安全评估。

 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租用设备

 租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资料齐全、性能良好且已合法注册。特种设备在租用期间的维护保养义务由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

 实验室如需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应提前向归口监管部门报备,未经同意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和维修。

 第十三条 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须由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由施工单位按国家要求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告知;特种设备须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登记注册

 特种设备的申购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凡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 年检

 特种设备的申购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监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申购人,应妥善保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合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建立完善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及部件出厂随机技术文件(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购买、安装维护等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三)特种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应急预案等);

(五)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操作

 特种设备须按操作规程使用,掌握安全防护措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登记。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检查

 特种设备每次使用前,应对设备有关密封性部件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风险,要立即停用,向设备厂家报修。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记录;维护保养包含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本体维护保养以及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年须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台账和年度自检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附件

 特种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定期校验,其中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逾期未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维修改造

 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并签订合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所在地市监局,接受监督;经所在地市监局检验合格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停用报废

 第二十二条 停用

 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设备责任人须到所在地市监局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前须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并经所在地市监局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故障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三条 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的使用寿命根据厂家的设计年限确定。如需继续使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性能良好的特种设备,须经过市监局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如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设备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特种设备报废入库后,设备责任人,须及时向所在地市监局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国家标准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办公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