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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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院长、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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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化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20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20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2019)、《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苏农林院〔2022119)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危化品包含国家公布的最新危化品的种类目录(《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化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

第三条 各级职责

危化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强化各级职责落实。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分工负责制:

安全保卫处:配备安保人员,做好治安、消防等防范和物防技防设备配备工作。

教务处:负责危化品的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处置;牵头制定院级层面的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师生参加专业培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做好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指导等工作。

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负责全院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存储、管理和安全督查工作。负责向上级监管部门办理危化品登记;负责危化品采购审核、办理采购凭证。

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健全本部门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危化品专职管理人员,确定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涉及使用危化品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工作,制订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组织实验室人员熟悉方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使用危化品人员具备危化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规范使用危化品,协助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实验室危化品。

科研人员:规范使用危化品,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性实验应提前做好实验方案。

危化品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监管、学院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的出入库管理。

第四条 监督机制

凡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必须接受职能部门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如发现危化品事故隐患,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立即整改。

第二章 采购与运输

第五条 采购审批

所有危化品的采购,须向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实行分级审批,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学院(部门)、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审批,并向教务处备案。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统一办理,统一存入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化学品。使用申请,按本细则第十条要求执行。

第六条 运输规定

危化品由供货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送货至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将危化品带出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

危化品的领用,由危化品专职管理人员提交领用单,并填写领用记录,危化品专职管理人员需熟悉危险品业务知识。使用后剩余的危化品,应由危化品专职管理人员立即归还至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并填写记录。

第七条 易制爆品备案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收到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后的五日内,通过江苏省智慧治安危险品管理系统,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等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私下转让、分装、销售、赠予、接受。校内流转须向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申请,在上述系统内进行相关操作。

第三章 防范与使用

第八条 安全防范配置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针对使用危化品的危险性质,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设置灭火器、灭火毯、砂箱、消防铲等消防器材;配备急救箱或急救包;并对上述设施做好常态化维护和保养。

使用危化品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佩戴相应防护用具。

第九条 风险辨识、安全评估

使用危化品人员在使用前应熟悉所使用危化品的安全信息,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可向供货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

剧毒化学品使用应向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提出申请,一个实验项目如需要持续开展多天,应每日申请。开展实验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对使用过程全程监控。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使用当天,危化品专职管理人员从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申领所需剧毒化学品送至指定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须全部在场。根据申请用量,现场称量、溶解,当天用量当天用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具备监控摄像头,记录实验全过程。

第十一条 易制毒、易制爆使用

每次使用,由使用人如实登记,精确到“克”或“毫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监督,并录入江苏省智慧治安危险品管理系统或学院危化品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库、处置。

第十二条 人员值守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危险性实验须安排至少两人在场。

第四章 危化品的储存

第十三条 储存条件

危化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爆炸性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其他危化品应储存在专用的通风型储存柜内,储存柜应双人双锁。

储存设施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不宜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得放置于地下室;危化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得使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化品。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需要“双人保管”“双把锁”。(按“五双”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储存限量

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内存放的危化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50L50kg,其中易燃易爆总量不应超过20L2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10L10kg。实验室可将长期不用的危化品存放至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

第十五条 标签标识

储存危化品的实验室,应当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危化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标明内容及危害,妥善存放和保管。

第五章 危化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出入库

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的危化品的申领或存放,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门)、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审批。领用及运输要求: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运输,按需领用。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保管期限

各部门实验室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的药品,自入库之日起,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代管两年,到期后,由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统筹或报废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台账要求

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要建立台账,购进入库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记录上应含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信息。每季度检查库存情况并报教务处,做到账物、账账相符。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置

发现无主的危化品或危化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教务处,由安全保卫处上报公安机关。

第六章 废弃危化品处置

第二十条 包装要求

废弃危化品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品名和重量。包装密闭可靠,确保不破碎、无泄漏。不得随意丢弃危化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处置申请

废弃危化品的处置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向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提出申请,预约回收,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处理费用实验实训场所安全工作经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废弃的剧毒化学品

废弃剧毒化学品(包括实验结余、稀释的溶液、实验沾染容器等),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作“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案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如无处理能力,应提前做好预约回收申请,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因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的,学院将按照有关条例,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暂行)》(苏农林院〔201563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