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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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院长、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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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相关要求,切实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辅导员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建设管理,根据《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二条 工作室总体目标是立足“双重”身份定位、突出“三专”培养目标、落实“九项”工作职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学院“三全育人”工作落实落细,以辅导员工作室为载体,切实提高辅导员队伍工作创新实践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努力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成为学习共同体、实践共同体、研究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和示范共同体,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工作室具体目标是建设学习型、实践型、研究型、发展型和示范型辅导员团队。

第四条 建设学习型辅导员团队。通过学习培训、理论研讨、论坛交流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等相关知识。

第五条 建设实践型辅导员团队。围绕谈心谈话、主题班会和理论宣讲等辅导员素质能力,紧扣青年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结合工作室建设方向,探索解决现实工作难题的特色工作方法和路径,切实提高育人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建设研究型辅导员团队。工作室成员养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和思维习惯,能够具备较强的理论分析能力和科研能力,具备主持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题的研究水平。在工作室相关方向有专门研究和专业特长,并能结合工作将其深化,成为该方向的骨干。

第七条 建设发展型辅导员团队。通过学习、实践和研究,使团队具有很强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手段方法,具备开展各种工作创新的能力。扎实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指导学生成长与发展,高效管理学生日常事务。实现职称职务双线晋升,努力成为专家型辅导员。

第八条 建设示范型辅导员团队。工作室能够成为带动全体辅导员开展工作的示范团体。指导全体辅导员开展实践创新和工作研究,具备开设面向其他辅导员的专门指导课程或讲座的能力。工作室形成可操作、可借鉴、可推广、可示范的工作精品和实践成果,培育出更多校、省、国家级辅导员年度人物和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者。在辅导员梯队的传帮带中,发挥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明确研究方向。工作室应围绕“思想理论教育与价值引领、党团与班级建设、学风建设与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危机事件应对与重大风险防范、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与资助服务”等的某一方面开展研究和创新实践工作,有明确具体的研究课题。

第十条 打造优秀团队。工作室负责人既要全面负责工作室的日常运行与业务开展,同时也要承担起对成员的培养职责,指导和帮助工作室成员发展进步。工作室应定期邀请校内外优秀辅导员开展交流学习,以研究专题的方式经常性组织相关的讲座、研讨会、辅导员沙龙活动,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学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前沿性规律性问题理论工作研讨。

第十一条 培育精品项目。工作室要发挥团队的优势和潜能,每年打造全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1个或开展全校示范性主题活动1项,努力培育建设全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和全省示范性主题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工作联动。工作室要加强与学生工作处的工作协作,通过组织成员参加学生工作处相关中心(科、室)工作等方式,促进工作交流。工作室要与学生工作处对应中心(科、室)紧密结合,每学期进行不少于工作研讨2次,针对校院两级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每年至少推出1项创新工作举措。

第十三条 解决实际问题。根据研究方向进行融合资源,探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定向及时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惑,与学生建立常态的互动关系,每年至少面向学生宣讲1次,至少形成5个工作案例,提交1篇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开展学术研究。辅导员工作室应以学院学生工作实际为基础,以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针对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课题立项、论文发表、出版编著专著等方面取得突破。工作室每年至少申请1个工作项目,至少开展1项课题研究,提交1篇政策咨询报告,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高水平论文。

第四章 建设方向

第十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司〔20142号)对辅导员工作职责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设思想教育工作分室、班级建设工作室、学风建设工作室、心理育人工作室、安全教育工作室、就业创业工作室、资助育人工作室、宿舍文化工作室等8个基础辅导员工作室。

第十六条 思想教育工作室。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为目标,围绕青年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其成长成才特点和规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价值引领工作。工作室以主题班会、军事理论课为抓手,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易班为平台,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和生活辅导等。

第十七条 班级建设工作室。围绕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和激励,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以及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等工作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交流、政策研究和理论探索。

第十八条 学风建设工作室。围绕学生学风建设、学业指导、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和升学等相关主题开展学习交流、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通过主题班会等有效的方法,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生学业发展。

第十九条 心理育人工作室。以提升辅导员队伍心理健康教育水平,实现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使命,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以系列主题班会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等形式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工作研讨、理论研究。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工作室。以大学生安全教育和辅导员校园危机事件处理能力提升为目标,探索新形势下安全教育新载体、新途径,构建常态化、立体化的安全教育体系。研究高校危机事件的特点、规律及有效的预防、干预及应对机制,开发系列化安全教育课程。参与学院、二级学院安全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工作室。以提高辅导员对大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水平为目标,促进就业创业讲座与主题班会有效融合。通过集体备课、集中研讨提升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实效性,打造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和创新创业教育类精品课程,全面提高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就业质量层次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资助育人工作室。以构建发展型资助体系、探索资助育人长效机制、推进“扶困”“扶智”“扶志”有机结合为目标,通过调研交流、工作研讨和政策研究等形式,结合辅导员工作特点,为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做出有益探索,形成典型经验。

第二十三条 宿舍文化工作室。以宿舍育人阵地为抓手,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良好的集体意识、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交流、实践探索,推出宿舍文化建设系列主题班会,指导学生做好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成立学院辅导员工作室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辅导员工作室的建设、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高职教育研究所、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二级学院(校区)党总支等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兼任。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室建设周期为3年。工作室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带头人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或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编资深辅导员担任,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年度人物、思想政治工作相关荣誉称号的专职辅导员优先考虑,负责人聘期为3年。

第二十六条 工作室成员组成方式为自主申报与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相结合,每个工作室规模为5-10人,组成人员中负责人所在学院人员不超过2名,成员聘期为1年。工作室带头人负责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工作室成员名单,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工作室工作计划,年终提交工作总结,开展工作室成员考核。

第二十七条 工作室成立时应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明确工作室建设的目标定位、工作基础、建设思路、预期成效等内容,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批。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均需参加1个工作室。工作室的成员应认真参与工作室建设,参加所在工作室的各项活动,至少参加2次其他工作室组织的辅导员工作沙龙,并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处相关中心(科、室)的工作,合力促进工作室的发展。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依据辅导员工作室目标任务设立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工作室成员的考核由各工作室自行安排,并于当年12月上旬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九条 考核形式。分为量化考核和集中汇报考核,分别占比60%40%

第三十条 考核等级。工作室考核和成员内部考核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占30%,良好占40%,合格及以下占30%

第三十一条 考核运用。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核优秀的工作室带头人及成员在进修培训、评奖评优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摘牌,并将摘牌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工作室建设经费在辅导员专项经费列支,经费使用实行工作室带头人签批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和项目申请报告使用经费,厉行节约,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于经费使用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申请用途的,视情况予以提醒、警告,如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场地及条件保障,负责提供委托课题立项、校际考察、选派进修、参加学术交流等形式的发展支持。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工作室带头人若因职务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应提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确定新的带头人并妥善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室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工作室要依据工作需要建立例会制度,一般为2周一次,开展工作研讨和理论研究等,实现合理分工、有效运行,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